湛江银行同业公会监事会制度

2016年12月19日 湛江银行同业公会

    第一条 为规范湛江银行同业公会监事会管理,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中国银监会《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及《湛江银行同业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会设监事会,为内部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三个席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监事,每届任期3年。监事在任期内发生离任,由其所在单位函告公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公会的任职,并由公会通告各会员单位。

  第三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监督检查公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公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四)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五)监督公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相关部门报告;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理事会秘书处处理;

(七)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八)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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