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湛江银行同业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湛江银行同业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湛江银行同业公会秘书长是本会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秘书处各岗位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三个文号,即“湛银公字”、“湛银公秘字” 和“湛银公秘明传”。
“湛银公字”适用于以湛江银行同业公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外单位、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公会印章。
“湛银公秘字” 、“湛银公秘明传”是以湛江银行同业公会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秘书处需向本公会理(监)事会成员单位转达的事项、会议文件、内部传真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需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湛银公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签发(会长缺岗时由副会长签发),以“湛银公秘字”、“湛银公秘明传”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收、发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设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发文需填制《湛江银行同业公会发文稿签》。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及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湛江银行同业公会收文处理表》,报秘书长或公会领导阅批。
第十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一条 每年公会或秘书处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文件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 年、10 年。
第十三条 永久保管的文件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公会制定的政策性、制度性文件材料;
(二)本公会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公会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公会演变、人事变更等文件材料;
(五)本公会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第十四条 定期保管30年的文件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公会主管业务机构发来的主要文件材料;
(二)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与本公会的复函等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 定期保管10年的文件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公会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二)本公会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公会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四)业务主管单位发送本公会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五)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复函等文件材料;
第十六条 文件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对全部文件制作移交清单进行交接。
第十七条 文件销毁时另行订立办法。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