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银行同业公会理事会制度

2016年12月19日 湛江银行同业公会

      第一条 为规范湛江银行同业公会理事会管理,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中国银监会《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及《湛江银行同业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湛江银监分局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公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公会的任职,并由公会通告各会员单位。

  第三条 理事会为本公会执行机构。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提出修改公会章程的草案,交会员大会审议;

(四)制定公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方案、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五)向会员大会提交公会的变更、解散、清算或终止的议案;

(六)审查决定会员的入会及退会;

(七)决定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各专业委员会的组建,并领导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公会的重要规章制度及审定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议事)规则;

(九)拟订行业自律制度;

(十)对会员遵守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十一)任免公会秘书长,审定公会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

(十二)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集中会议或通讯会议形式召开;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理事会需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参加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主持人须在会议记录上署名。

  第七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真诚铸就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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