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银行同业公会信息披露制度

2016年12月19日 湛江银行同业公会

       第一条  为规范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中国银监会《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及《湛江银行同业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公会的财务情况;

  (四)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会的持续责任,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披露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广东省民间组织总会网站,其他信息披露,可在公会内部刊物、网站等。
  第五条  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人员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会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

第十四条  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监)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真诚铸就永恒
版权所有:湛江银行同业公会 | 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46号16层 | 电话:0759-3378961
Copyright @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6091483号 |
技术支持:廉江市点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