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银行同业公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2016年12月19日 湛江银行同业公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湛江银行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公会)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结合公会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二条  “三重一大”是指:公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根据公会章程规定由会员大会进行决策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和修改章程、重大公约;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审议批准公会的工作方针和目标任务及会费的缴纳标准;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裁决受到处分会员的裁决申请;审议决定公会的成立、变更、清算或终止等事项;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审议决定由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及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二)根据公会章程规定由理事会进行决策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提出修改公会章程的草案,交会员大会审议;制定公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方案、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向会员大会提交公会的变更、解散、清算或终止的议案;审查决定会员的入会及退会;决定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各专业委员会的组建,并审定公会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制定公会的重要规章制度及审定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议事)规则;拟订行业自律制度;对会员遵守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会会长或名誉会长、顾问、副会长、监事长、理事、监事的推荐、管理,由会员大会行使选举和罢免权;

(二)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免、聘用和解聘,由理事会行使任免权;

(三)其他重要人事任免。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大宗物资及办公设备的采购;

 (二)其他年度计划以外的重大业务活动。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发生预算外支出超过20000元支出的,报理事会审批;

(二)其他重大投资项目。

 

第三章 决策方式

第七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根据事项的重要程度按照公会章程规定交由理事会审议或会员大会决定。

 

第四章 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八条  决策机制。应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在会员大会召开期间由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审议;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通过理事会审议决策公会日常工作事项。

第九条  决策规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要有计划地进行,无特殊情况,不讨论临时动议议题;

    (二)决策前要根据工作计划,做好调研、论证等相关咨询工作;

    (三)决策时要集体讨论,各抒己见、集思广益、民主集中;

(四)会员大会决策事项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出席会议,其决议应当有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宜、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决策程序

(一)由公会理事会、会长或秘书长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交需集体决策事项;

(二)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审议决策之前,应由公会秘书处组织各会员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收集会员单位意见,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理事会;

(三)由理事会决策的事项经理事会会议进行决策;

(四)需由会员大会进行决策的事项应先由理事会审议讨论后再提交会员大会进行决策。

 

                第五章  决策监督

第十一条  公会监事会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如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根据《湛江银行同业公会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予以通报或公示,接受会员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公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三)未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六)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七)会议决议决策后未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的;

(八)其他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视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及损失情况应承担的责任,由监事会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给予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湛江银行同业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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