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银行同业公会银团贷款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9年11月21日 湛江银行同业公会

湛江银行同业公会银团贷款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湛江银行同业公会银团贷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银团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中国银监会《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湛江银行同业公会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银团委员会是湛江银行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公会”)领导下的银团贷款专业办事机构,依照公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银团委员会的宗旨是在湛江辖区推广银团贷款理念,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操作,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流动性,促进同业合作,鼓励有序竞争,维护银团贷款秩序,引导银团贷款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银团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五条 银团委员会由全体成员单位组成,设全体成员会议、常务委员会和办公室。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银团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积极推广银团贷款理念,促进银行与客户对银团贷款的理解和支持;

(二)审议和批准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三)制定、审查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制定、修改和审查银团贷款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制度性文件;

(五)审核、批准成员单位的加入或退出银团委员会;

(六)定期收集、整理、公布有关同业银团贷款情况的统计数据,建立银团贷款信息交流共享机制,促进成员间的沟通与合作;

(七)研究信贷资产定价方法以及相关法律、会计、税务等制度;

(八)受理各成员单位的投诉,并进行事实认定,采取相应措施;

(九)组织各成员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培训、研讨等活动;

(十)制定银团贷款示范文本,推进银团贷款业务操作的标准化,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

(十一)协调解决成员单位银团贷款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促进银团贷款业务合作;

(十二)对违反本工作规则和相关公约的成员行采取自律性惩戒措施,维护市场公平;

(十三)承办湛江银监分局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四)承办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成员及成员代表

第七条  湛江银行同业公会的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加入银团委员会。会员单位承诺遵守本规则和相关公约,经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成为首批银团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

第八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全体成员会议,行使审议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三)参与银团贷款项目合作及参加银团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对银团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共享银团业务平台信息;

(六)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合规参与银团贷款,履行相应义务;

(二)遵守银团委员会工作规则及相关公约,执行银团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

(三)自觉维护银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银团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关心、支持银团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银团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五)定期及时、准确地向银团委员会报送本单位银团贷款业务数据;

(六)对与银团委员会业务和活动相关的项目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本会许可,禁止向外界透露相关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除外;

(七)承担或协助完成银团委员会委派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各成员应指定本单位一名分管银团贷款业务的负责人作为成员代表,代表成员参加全体会议。

成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将新的成员代表报银团委员会办公室。

成员代表的意见视为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四章 全体成员会议

第十一条 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银团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组成,是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银团委员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银团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审核、批准新成员入会及成员退会;

(四)审议、认定成员的违规事实及批准处理决定;

(五)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一)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银团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经银团常委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列席。

(三)全体会议需四分之三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银团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经主任审定。

(四)遇特殊情况,全体会议可以通信方式召开。

(五)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表决意见由已在银团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成员代表签署。成员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全体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出席并表决。

(六)全体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五分之四以上支持方能生效。以通信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条  银团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为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公会银团委员会中具有一定银团贷款业务经验,管理规范,团队建设到位的成员单位构成。常委会设席位9个,由公会理事会提名,银团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因工作需要,报经全体成员会议通过,可以增减常委单位。

常委委员由常委单位分管银团业务的高级管理层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常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开全体会议,并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在全体会议闭幕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初审新成员入会申请,并提请大会审议;

(五)审定银团业务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标准;

(六)对成员单位遵守银团贷款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则和相关公约的成员提出自律性惩戒处理意见,并提请全体会议审议表决。

(七)协调处理成员和社会公众投诉;

(八)负责全体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常委会议事规则:

(一)常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经银团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常委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

1、通报各成员行正在营销和实施的银团贷款项目情况;

2、讨论成员行提出的相关议题、申请,并形成最终决议;

3、受理成员行的投诉,对投诉事实、对象进行认定,并采取相关措施。

(二)常委会会议由银团委员会主任召集、主持。主任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主任委托人员主持。召开常委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各常委单位。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列席。

(三)常委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委单位一票。表决意见由已在银团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成员代表签署。成员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全体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出席并表决。

(四)常委会会议议案需到会委员达到5名(含)以上时方可表决,获得4票(含)以上支持方能生效。以通信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办公室

第十七条  银团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公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  银团委员会办公室由常委单位的公司(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公会秘书处人员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办公室主任由委员会主任单位的公司(信贷)业务部负责人担任并商公会秘书处,办公室副主任由公会秘书处副秘书长兼任。

第十九条  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协助银团委员会及常委会履职;

(三)收集和披露银团贷款有关信息, 为银团贷款市场参与者提供信息交流的平台;

(四)通报银团贷款开展情况和执行银团合作公约的情况;

(五)推进银团贷款的操作和流程的标准化;

(六)研究解决银团贷款成员在营销和实施的银团贷款项目时对银团架构、角色安排、贷款条件、法律事务等方面遇到的具体问题,必要时提请银团委员会决定;

(七)向有关部门反映银团贷款成员的要求和建议;

(八)受理银团贷款成员举报和反映,对违反银团合作公约和银团贷款协议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上报银团委员会;

(九)负责全体会议、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办公室按季度收集各成员的银团贷款项目信息及数据,于定期会议召开时向各成员行发布,有效实现各成员行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于每次银团相关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各成员,并根据会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结束后10日内将会议纪要及相关决议发送各成员,报送湛江银监分局和湛江银行同业公会备案,并定期收集各成员行反馈意见及相关议题。

第七章 主任

第二十二条  银团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

主任、副主任由公会理事会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

主任、副主任由所在单位主管银团业务的高级管理层人员担任,选举产生后由公会理事会聘任,在公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银团委员会工作。主任单位可以指派一名银团业务部门负责人配合主任开展工作,并列席常委会议。

银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同时为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副主任配合主任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银团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银团委员会各项重要工作;

(三)向全体会议和公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履行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章  终止

第二十四条  银团委员会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经银团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并报经公会理事会批准;

(二)经公会理事会决定。

第九章  处罚流程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则和相关公约的成员单位采取自律性惩戒措施。

第二十六条  银团委员会处罚实施流程:

(一)成员单位向银团委员会办公室投诉其他成员单位违规事宜,应提交书面投诉材料;

(二)办公室根据投诉材料在常委会会议进行通报;

(三)被投诉行申诉并提交申诉材料,必要时常委会派员对被投诉成员单位进行违规事实调查;

(四)常委会根据投诉材料、申诉材料及调查情况对被投诉成员单位违规事宜进行讨论审议;

(五)对于认定存在违规事实的,在全体成员单位内进行通报,并报湛江银监分局和湛江银行同业公会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湛江银行同业公会章程》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银团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公会理事会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银团委员会常委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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