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银行同业公会会员大会制度

2016年12月19日 湛江银行同业公会


  第一条  为规范湛江银行同业公会会员大会工作,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中国银监会《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及《湛江银行同业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表决权。本公会只设单位会员,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员大会,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书面委派其他高级管理人出席。
  第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会的工作方针及制定的重大公约;

(五)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裁决受到处分会员的裁决申请;

(六)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

(七)审议决定公会的成立、变更、清算或终止等事项;

(八)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审议决定由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及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有表决权的参会会员过半数通过。秘书处应在会议召开前10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书面通知全体会员。

  第六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同时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选举理事单位、监事单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主任等用无记名方式表决;各类会议对需审议的事项原则上应采取书面记名方式表决。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真诚铸就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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