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银行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

2019年11月21日 湛江银行同业公会

湛江银行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团贷款业务,促进和维护湛江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有序发展,保护银行权益,发挥湛江银行间合作的整体优势,分散和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及《湛江银行同业公会章程》等,经银团贷款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充分协商,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加入湛江银行同业公会银团贷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银团委员会)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及其在湛江辖区内的分支机构采取市场化、商业化运作的银团贷款。

第四条 成员单位合作以自愿参与、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为原则,共同维护湛江银行业市场秩序。

第五条 成员单位自觉遵守《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规范操作银团贷款业务。在银团贷款合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人民银行等颁布的相关规定,确保银团贷款业务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六条 角色约定

成员单位均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成员单位一般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等角色,根据业务需要,各角色可以重叠,也可以增设副牵头行,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一)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应当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并获得借款人签署的银团贷款委任书。在牵头行有效委任期间,其他未或委任的银行不得与借款人就同一项目进行委任或开展融资谈判。牵头行在组织银团贷款前应将有关情况向银团贷款委员会备案

(二)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署后,代表银团对贷款以及银团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的银行机构。一般由牵头行确定,牵头行不确定的由银团贷款成员单位协商确定。

(三)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约,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应积极支持代理行对于银团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尤其要协助代理行了解借款人的关联交易以及涉及大额资金变化的交易事项等,必要时成员单位应成立债权银行工作组,以协调统一步调,保障银团贷款本息按期回收。

第八条 当成员单位银团贷款达到5亿元(含)以上,或银团贷款项目达到10个(含)以上时,成员单位应组建银团贷款专业化团队,开辟信贷审批快速通道,提高组团效率,在有效防范授信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建立有效银团贷款考核激励机制推动银团贷款业务快速发展。

第九条 合作范围约定

银团贷款范围原则上为项目贷款及与之配套的流动资金贷款。鼓励银团贷款牵头行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其它授信品种。

(一)辖内单一项目贷款总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非本单位贷款总额),必须通过银团贷款方式办理(行内银团除外);对贷款总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可以通过银团贷款方式办理。。 

(二)推动本公约生效前已形成的总额超过5(含)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由两家以上银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双边贷款,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逐步通过银团贷款方式予以置换。

(三)对特大型项目及借款人有特别要求的融资合作,视具体情况商定银团合作方式。

第十条  由于各成员单位风险偏好、审批角度、效率各不相同,在牵头行发出组团邀约后,如被邀约行无兴趣参团,则该项目由牵头行自行发放信贷,并将情况向银团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室报备。

第十一条 单一项目融资总额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总投资,减去按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最低要求以及融资方其他自筹资金来源后的差额。

第十二条 银团承贷份额应由借款人和参与行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对已组建银团的项目,新参加行通过银团贷款转让交易取得参加行的地位。

第十四条 成员单位叙作银团业务应使用银团贷款委员会统一制定的银团贷款前端文件示范文本和合同示范文本,并在该等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结合具体项目的要求和特点,制作借款合同和其他相关融资文件。

第十五条 价格和收费约定

(一)银团贷款的价格由贷款利息和费用两部分组成,银团贷款利息由银团与借款人商定,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政策和贷款合同的约定计收利息。

(二)银团的收费是对相关银行开展贷款筹组、发放贷款和管理贷款等工作的货币补偿,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在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由银团与借款人商定收取,并在银团贷款合同或费用函中载明。银团不得向成员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三)银团贷款收费的具体项目可以包括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银团费用仅限为借款人提供相应服务的银团成员享有。

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诺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代理费可以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四)独立中介费用(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在不违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协议收取。

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应该遵守保密原则,在未得到银团贷款委员会认可的情况下,不得将合作方合作过程的有关资料和信息提供第三方。

第十七条 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履行诚信义务,不得有相互损害的恶意行为。

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在不违反各自保密义务的前提下,按银团委员会要求报送银团贷款相关业务数据资料,便于银团成员单位能及时通过湛江银行同业公会获取信息。

第十九条  成员行转让银团贷款份额应遵守《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规定。转让交易完成后,代理行负责向银团委员会和当地银行业协会进行交易备案。

第二十条  代理行对银团资金管理承担一定义务,应审慎、勤勉、尽职,充分履行代理行职责,保证银团共同利益。

第二十一条 鼓励成员单位就银团贷款中发生的银行间纠纷向银团委员会申请协调解决,但协调机制并不影响各银团成员就该等纠纷依据法律或相关合同约定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主张。

第二十二条 任何成员单位均可以对银团贷款中发生的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向银团委员会举报。若经查属实则按照本公约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成员单位,银团委员会将根据相关程序、视违约程度进行以下相应的自律惩戒:

(一)警示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暂停、取消其参加银团贷款资格;

(四)建议湛江银行同业公会暂停、取消其会员资格;

(五)将违反公约情况报送湛江银监分局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经银团委员会全体成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公约生效后,加入银团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将被视为承认并受本公约约束。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生效后遇宏观政策或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成员单位可提请银团委员会对本公约作出修改。

第二十六条  银团委员会可根据本公约制订相关的实施细则,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合作公约由银团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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