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湛江银行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公会)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促进我市银行业稳定健康发展,同时及时了解和反馈会员诉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了解和反馈对象为湛江银行同业公会全体会员。
第三条 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诉求的受理、确认、跟踪、督办、反馈、定期汇报等各项工作。
第四条 诉求事项范围必须符合公会四大职能“自律、维权、协调、服务”内。
第五条 公会秘书处为主要负责机构,秘书长为主要负责人,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会员诉求申请原则上应向公会提出书面申请,如遇到特殊情况可先口头申请,事后需补充书面材料,有关事项应当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或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公会秘书处在收到会员诉求申请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紧急或对本行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当即确认。
第八条 公会秘书处应当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地处理会员诉求事项。同时应当遵循议事原则,建立统一受理、集中议事,责任归口、跟踪督办、受理反馈、定期汇报的工作机制。
第九条 会员诉求受理范围
1、对公会发展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2、对我市银行业发展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3、对有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的咨询;
4、会员自身维权的各项事宜;
5、同业竞争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6、其他需要公会协助处理的有关事宜。
第十条会员诉求不受理范围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诉求;
2、损害我市银行业合法权益的诉求;
3、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4、诉求单位不能保证诉求内容真实性;
5、以盈利或逃避问题和责任为目的诉求;
6、各种恶意攻击同行的诉求事件;
7、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诉求。
第十一条诉求事项办理
公会秘书处针对会员诉求内容,如需进行协调的,应及时组织有关会员单位召开会议进行协商并作出会议决定;如涉及行业维权问题的,交由公会法律委员会进行跟踪处理;如遇重大问题的,应及时请示公会理事会,并按实际情况请求指导单位(湛江银监分局)协助共同处理。
第十二条 一般诉求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及特殊诉求事项办理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通过面谈、电话或发文方式告知诉求单位。
第十三条 对于特殊诉求事项,涉及到社会其他层面、其他单位或历史遗留问题无法解决或短时期内无法解决的诉求,要详细向诉求会员做好说明及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湛江银行同业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