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银行同业公会会员诉求反馈办法

2016年12月19日 湛江银行同业公会

       第一条  为维护湛江银行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公会)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促进我市银行业稳定健康发展,同时及时了解和反馈会员诉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了解和反馈对象为湛江银行同业公会全体会员。

第三条  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诉求的受理、确认、跟踪、督办、反馈、定期汇报等各项工作。

第四条  诉求事项范围必须符合公会四大职能“自律、维权、协调、服务”内。

第五条  公会秘书处为主要负责机构,秘书长为主要负责人,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会员诉求申请原则上应向公会提出书面申请,如遇到特殊情况可先口头申请,事后需补充书面材料,有关事项应当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或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公会秘书处在收到会员诉求申请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紧急或对本行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当即确认。

第八条  公会秘书处应当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地处理会员诉求事项。同时应当遵循议事原则,建立统一受理、集中议事,责任归口、跟踪督办、受理反馈、定期汇报的工作机制。

第九条  会员诉求受理范围

1、对公会发展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2、对我市银行业发展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3、对有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的咨询;

4、会员自身维权的各项事宜;

5、同业竞争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6、其他需要公会协助处理的有关事宜。

第十条会员诉求不受理范围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诉求;

2、损害我市银行业合法权益的诉求;

3、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4、诉求单位不能保证诉求内容真实性;

5、以盈利或逃避问题和责任为目的诉求;

6、各种恶意攻击同行的诉求事件;

7、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诉求。

第十一条诉求事项办理

公会秘书处针对会员诉求内容,如需进行协调的,应及时组织有关会员单位召开会议进行协商并作出会议决定;如涉及行业维权问题的,交由公会法律委员会进行跟踪处理;如遇重大问题的,应及时请示公会理事会,并按实际情况请求指导单位(湛江银监分局)协助共同处理。

第十二条 一般诉求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及特殊诉求事项办理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通过面谈、电话或发文方式告知诉求单位。

第十三条  对于特殊诉求事项,涉及到社会其他层面、其他单位或历史遗留问题无法解决或短时期内无法解决的诉求,要详细向诉求会员做好说明及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湛江银行同业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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