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银行业维权公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银行业及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改善银行业经营环境,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形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湛江银行业维权公约》(以下简称《维权公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业维权,系指湛江银行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公会)和会员单位按照《维权公约》规定,依据协商一致达成的共同意愿,以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方式和手段,针对损害行业及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行业力量,采取联合行动维护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行业维权旨在改善银行业生态环境,统一行业规则,促进会员单位协作经营,共同抵制损害会员单位权益的行为,促进银行业共同发展。
第四条 行业维权坚持依法合规、自愿申请、集体认定、联合行动的原则。
第五条 对公会做出的维权联合行动决定,会员单位应当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会建立行业维权日常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负责实施维权工作。
第七条 公会会员大会是行业维权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行业维权管理方面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审议。
第八条 公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行业维权的组织实施,负责对维权申请进行认定,作出支持维权、确定维权措施或驳回维权申请等决议,审议各会员单位或被制裁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并作出决议。
第九条 公会秘书处协助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负责维权的日常工作,代表各会员单位向工商、税务、人民银行、银监会(局)等政府管理部门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反映维权过程中的要求和建议,并接收各会员单位的维权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决定受理的,应提交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作出进一步的处理。
第十条 公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维权工作的需要,设立相应的专家组,如法律专家组或会计专家组(以下统称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各理事会成员单位推荐(本单位资深的法律、会计等相关专业人士兼任),并经理事会确认后组成,调查和客观评判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人的相关状况。也可以在经会员单位申请并经理事会同意后,在社会上聘请学者专家对维权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公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认为需要采取“停止办理银行业务”的维权事项,应提请公会会员大会作出决定。决定可通过会议或书面两种形式作出。
第十二条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公会秘书处决定受理的维权事项,会员单位应及时反馈进展情况。公会区别不同情况,通过召开专题协调会议、联席会议以及公会网站披露等形式,向会员单位发布信息,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与共享。
第三章 维权范围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遇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金融债权受到损害,危及会员利益或行业发展的,可以申请行业维权:
(一)债务人到期不偿还银行借款、垫款本金,不按期支付利息的;
(二)担保人不按合同规定履行担保义务的;
(三)债务人未征得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抵质押物,或者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解散、破产等方式隐匿、抽逃、转移资产,损害银行债权的;
(四)债务人或担保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的;
(五)通过非正常的相关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损害银行债权的;
(六)债务人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致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的;
(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不办担保手续,使银行贷款处于高风险状况的;
(八)债务人对债权银行隐瞒影响按期偿还本息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使银行贷款处于高风险状况的;
(九)债务人或担保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银行合法权益的;
(十)滥用股东地位和对债务人的控制地位,抽逃出资或转移债务人资金、财产,削弱债务人偿债能力的;
(十一)登记机构不履行登记职责,给银行债权造成损失的;
(十二)其他使金融债权受损害的情形。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遇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经营权受到损害,有碍银行业发展的,可以申请行业维权:
(一)会员单位受到行政权力干预或不作为影响,导致业务开展受到严重影响的;
(二)会员单位受到媒体或其他方面不公正对待,导致正常开展的某些业务被迫停止或其他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三)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利用不公开招标、订立不公平条款等手段在会员单位之间制造恶性竞争,导致正常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四)会员单位营业场所遭到聚众无理闹事,严重影响正常营业的;
(五)社会中介组织违背诚信原则,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报告、意见书等,导致会员单位据此做出决策,造成损失的。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遇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物权和知识产权等权利受到损害,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申请行业维权:
(一)财产遭到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遭受其他侵害的;
(二)享有抵押权的抵押物遭到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置的;
(三)商业秘密遭到侵害的;
(四)知识产权、被授权使用的知识产权或特许权遭到侵害的。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遇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名誉权受到损害,影响银行业发展环境的,可以申请行业维权:
(一)媒体针对公会或会员单位所做的报道严重失实,给公会或会员单位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通过文件、大会等形式发布的信息,严重损害公会或者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违法执行公务,给公会或会员单位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导致公会或会员单位声誉受到损害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危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也可以申请行业维权。
第四章 维权措施
第十八条 警示通知。对于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向会员单位支付借款本息,或者侵权人损害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会员单位可向公会提出维权申请,公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根据审议情况,可决定向债务人或侵权人发出《警示通知书》,同时可将被警示人名单通知有关会员单位。《警示通知书》应写明:①债权人或权利人权益受损害事实;②要求债务人限期还款或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的明确要求;③债务人拒不还款或侵权人不停止侵权行为可能引发的行业联合行动的后果。
第十九条 内部通报。对于债务人或侵权人发生损害会员单位权益行为的,会员单位可向公会提出申请,经公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决定后,由公会进行业内内部通报。
第二十条 实行同业制裁。制裁方式包括以下:
(一)停止办理新的授信及相关业务。对于内部通报企业,经公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审议决定,会员单位采取联合行动,一律停止办理新的授信和贷款,停办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相关业务。
(二)停止办理银行业务。发生债务人、侵权人损害多家会员单位权益,并危及到行业利益的情形的,依据法律法规和债务人与银行签订的合同,经公会会员大会表决,会员单位应对债务人或侵权人停止办理一切银行业务。
第二十一条 实施公开曝光或投诉。债务人或侵权人接到警示通知后拒不偿还银行借款,且采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和其他方式逃避债务的;或者态度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经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审议决定,除进行业内内部通报外,公会可将其侵害银行业权益的行为向其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关联单位等进行通报。经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湛江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备案后,公会还可对债务人或侵权人进行公开曝光。
第二十二条 维权过程中,有充分证据证明地方或行业对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实施地方或行业保护、严重损害银行业合法权益的,公会可向会员单位提出预警,在会员范围内通报相关情况,建议谨慎对该地区或行业办理授信、贷款及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 对损害银行业权益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依靠行业力量仍不足以消除损害影响的,除采取行业联合行动外,可向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提出呼吁、建议,借助行政和司法手段共同制止侵权行为。
第五章 维权程序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发现债务人或侵权人有本细则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可向公会提出申请,进行维权。
会员单位申请维权,要真实反映权益受损事实,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因申请材料失实而导致联合维权行动给相对方及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负责消除影响。
第二十五条 会员单位提出金融债权维权申请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会员单位提出维权申请,填写维权申请表,经会员单位负责人签署后加盖公章,送达公会秘书处。维权申请应写明:①权益受损事实及证据;②维权法律依据;③建议维权措施;④其它相关材料。
(二)受理。公会秘书处收到会员提交的维权申请后,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公会秘书处及时通知申请人加以补充。
(三)审议。维权申请受理后,提交公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按照工作程序进行审议。公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讨论后作出支持维权或驳回申请的决议。维权申请被驳回的,公会秘书处应在作出该决议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维权申请被驳回的,申请人可请求复议一次,该复议应在收到驳回申请的书面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四)发送《警示通知书》。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审议决定发送《警示通知书》的,向债务人或侵权人下达《警示通知书》。警示期为三十天。警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将警示结果书面送交公会秘书处。
(五)进行内部通报。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审议决定进行内部通报的,由公会发出《内部通报》。《内部通报》应写明侵害行为事实、给会员单位造成的损害或法律后果等情况。
(六)实施其他同业制裁措施。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审议决定采取停止办理新的授信及相关业务、扩大通报领域、停止办理一切银行业务等其他同业制裁措施的,由公会发出《联合行动通知书》。《联合行动通知书》应写明维权依据、维权措施等内容。
(七)执行。会员单位接到《联合行动通知书》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所属机构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会员单位提出针对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侵权行为维权申请的,维权程序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除会员单位申请外,针对各类侵犯银行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公会可以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维权联合行动。具体措施和程序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通过实施联合行动,被制裁人对损害银行权益的行为进行切实整改,并取得效果,可终止联合行动。
第二十九条 终止联合行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原申请单位要求对被制裁人终止联合行动的,应向公会提出书面申请,写明被制裁人具体还款、停止侵权行为和采取整改措施的情况。被制裁人直接向公会请求终止联合行动的,公会按信访程序处理,可将该请求转送原申请单位调查处理,也可自行按信访工作程序调查处理。
(二)发函。同一被制裁人由多个会员单位申请联合行动的,公会向所有申请单位发函,征询终止联合行动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申请会员单位同意,提交公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审核。
(三)审核。公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对申请单位提出的终止联合行动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申请单位权益已得到维护的,应做出终止联合行动的决定,由公会发出《终止联合行动决定书》。
(四)终止。会员单位接到《终止联合行动决定书》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所属机构执行。
第三十条 公会做出的内部通报、联合行动决定和终止联合行动决定,应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湛江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等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公会按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维权联合行动,会员单位具有相应被损害情形应当申报而不申报的,公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不与该会员单位共享《内部通报》情况;
(二)可拒绝受理该会员单位相同事由的维权申请;
(三)必要时,给予警告。
第三十二条 会员单位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联合行动决定的,公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书面警告;
(二)会员内通报批评;
(三)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四)暂停会员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
第三十三条 对会员单位的处分建议由公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提出,并经公会会员大会表决。公会会员大会对建议的表决按照公会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会员单位对处分不服的,可向公会会员大会申请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第四章、第五章所指债务人亦包括担保人。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经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1:
维权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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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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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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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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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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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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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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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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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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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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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及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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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及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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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受损事实及证据 |
(可另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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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的法律依据 |
(可另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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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建议及措施 |
(可另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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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说明 |
(可另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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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二〇一 年 月 日
附件2:
湛江银行同业公会法律事务
工作委员会警示通知书
编号:湛银公法警字( )年第 号
:
根据湛江银行同业公会会员单位
于 年 月 日向公会提出的维权申请,您/贵单位实施了损害会员单位权益的行为(主要侵权事实:
)。受会员单位委托,本会向您/贵单位发出警示,如在接到本通知30日内,仍不能停止侵权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的,我们将根据《湛江银行业维权公约》、《湛江银行业维权公约实施细则》的规定,进一步采取如下措施,其后果由您/贵单位自负:
1、将贵单位纳入“违约客户名单”,在会员范围内予以通报;
2、启动行业联合维权程序,停止受理您/贵单位在银行的授信、担保、结算等相关业务;
3、向您/贵单位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关联单位等通报您/贵单位侵害银行权益的情况;
4、借助司法手段制止侵权行为。
湛江银行同业公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 年 月 日
附件3:
回 执
湛江银行同业公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
我/我单位已于 年 月 日收到贵会发送的编号为湛银公法警字 年第 号的《湛江银行同业公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警示通知书》,并已知悉警示内容和可能引发的行业联合行动的后果。
特此函复。
(单位盖章)
签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