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银行业维权公约

2019年11月21日 湛江银行同业公会

湛江银行业维权公约

 

第一条  为维护湛江银行业合法权益,进一步制止和纠正各种损害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改善银行业经营环境,促进实现银行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湛江银行同业公会章程》,经湛江银行同业公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维权的范围包括:

(一)金融债券受到损害的。

(二)经营权受到损害的。

(三)物权和知识产权受到损害的。

(四)名誉权受到损害的。

(五)其他权益受到损害的。

第三条  维权工作按照依法合规、集体认定、协调一致和联合行动的原则,依靠行业力量,由湛江银行同业公会作为行业代表与交流平台,维护银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会会员大会负责行业维权管理方面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审议。公会理事会负责布置安排重大维权活动,督促检查维权工作开展情况。公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制定和修订有关维权方面的制度和公约等文件,确定维权措施,具体负责行业维权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建立信息沟通与情况通报制度。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召开专题协调会、高层联席会议及通过公会刊物披露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信息共享。

第六条  开展防治、惩戒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联合调研,调查和客观评判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人的信用状况,并在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的立法、司法建议等方面加强合作。

第七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沟通,共同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在有关银行业的重大问题、重大事件的宣传与诉求上,应尽量采取联合行动,协调配合,最大限度地争取公众和媒体的理解与支持。

第八条  对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申报、认定和制裁,实行会员单位申报,集体认定,同业制裁,统一执行的维权操作规程。

第九条  联合维权措施包括:

(一)内部通报:根据协商结果,将有关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情况向各会员单位发出内部通报。

(二)警示通知:对银行业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维护的,可向损害银行业权益责任人发出警示通知。

(三)实行同业制裁:对不履行相关义务损害银行业权益,或恶意实施侵犯银行业权益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实施同业制裁。各会员单位接到同业制裁实施决定后应及时通知所属机构执行。

(四)实施公开曝光或投诉:对被同业制裁的损害银行业权益责任人中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通过媒体公开披露,或向政府和有关司法部门反映和投诉。

(五)其他方式:根据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具体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采取其他方式实施维权。

第十条  在银行业实施联合制裁过程中,如被制裁人对损害银行业权益的行为进行了切实整改并取得实际效果的,可撤销有关制裁。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的责任与义务。各会员单位应履行本公约以及根据本公约制订的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义务。对于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会员单位,按照同业有关公约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湛江银行同业公会可根据本公约,制定实施细则。充分发挥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作用,负责银行业维权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沟通。

第十三条 本公约自湛江银行同业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签约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归湛江银行同业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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