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银行同业公会章程

2019年11月21日 湛江银行同业公会

湛江银行同业公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是湛江银行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公会);英文名称是Banking Association of zhanjiang,缩写为BAZ

第二条 公会的性质。公会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湛江监管分局(下称湛江银保监分局)批准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湛江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由湛江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结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银行业自律组织,属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密切行业协调,提升服务水平,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动行业有序竞争,遵循社会道德风尚,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

第四条 公会围绕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的职能,遵循自愿、平等、公正的原则开展各项活动。公会活动接受湛江银保监分局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湛江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湛江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章程对于公会、公会会员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享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本章程以及依据本章程制订的公约、规则、制度、办法项下的义务。

第六条 公会的活动地域为湛江市,公会的住所为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调顺路12号大院内二号楼。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行业自律

1、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依照章程或行规行约协商制订各会员在业务经营中应共同遵守的行业规范和准则,推动会员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共同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

3、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4、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5、对于违反公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湛江银保监分局;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规、违法的行为等及时报告湛江银保监分局,并做好湛江银保监分局批转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行业维权

1、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2、参与湛江银保监分局等机关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3、向地方政府和湛江银保监分局等机关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4、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三)行业协调

1、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湛江银保监分局等机关落实有关政策 、措施;

2、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3、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4、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四)行业服务

1、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2、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公(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建立与其他经济行业沟通的渠道;

3、举办各类金融业务研讨会,组织专业培训和考察学习,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4、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5、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湛江银保监分局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公会的会员均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只设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并愿意承担公会会员权利和义务;

(三)在湛江市及县级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的行业代表性;

(四)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会要求的相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公会应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接受申请单位入会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通过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三)要求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及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四)参加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公会提供的服务;

(五)对公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有权了解公会财务收支、业务活动的开展情况。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

(二)遵守公会章程和公会制定的各项公约和自律制度,执行公会的各项决议;

(三)维护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关心支持公会工作,参加公会的各项活动;

(五)承担或协助完成公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公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公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公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公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或自动退会;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三)会员金融许可资格或工商登记营业资格依法终止;

(四)会员连续一年不参加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自愿退出公会,应提前一个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付清一切应缴费用,并交回会员证,由公会发出通知后,其会员资格终止。会员单位由于银行内部整编而退出市场的,应在市场退出前函告理事会,市场退出时其会员资格自动终止。会员单位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其公会会员资格自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被吊销经营许可证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公会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并报湛江银保监分局备案。

经公会理事会决议给予:

(一)警告;

(二)公会内部通报批评;

(三)暂时停止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或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申请后30日内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表决权。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员大会,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书面委派其他高级管理人出席。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会的工作方针及制定的重大公约;

(五)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裁决受到处分会员的裁决申请;

(六)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

(七)审议决定公会的成立、变更、清算或终止等事项;

(八)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审议决定由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及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公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公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经湛江银保监分局推荐由会长提名,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公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公会的任职,并由公会通告各会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四)提出修改公会章程的草案,交会员大会审议;

(五)制定公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方案、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六)向会员大会提交公会的变更、解散、清算或终止的议案;

(七)审查决定会员的入会及退会;

(八)决定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各专业委员会的组建,并领导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公会的重要规章制度及审定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议事)规则;

(十)拟订行业自律制度;

(十一)对会员遵守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十二)任免公会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

(十三)审定公会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

(十四)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负责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向湛江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市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公会的各项决议和重要业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及其他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二)、(七)、(八)、(九)、(十三)项职责。


0届4分局公会章程》露制度》告制度》三次全体会议决议》第二十五条 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监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监事,每届任期3年。监事在任期内发生离任,其变更与理事变更相同。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监督检查公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公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四)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五)监督公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相关部门报告;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理事会秘书处处理;

(七)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八)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公会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处理公会的日常事务。公会秘书处依照公会有关规定和理事会的工作部署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公会的决议、决定;

(二)综合反映会员有关业务活动的开展情况;

(三)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社会及政府部门之间的交流;

(四)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的争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配合公会各专业委员会开展业务工作;

(六)督促检查公会议定事项的落实;

(七)组织、承办公会的会议、培训及各项活动;

(八)收集会员提案,起草需提交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的事项、文件等草案;

(九)管理公会财务收支;

(十)保管公会财物、文件档案;

(十一)承办公会其他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1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会员理监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每届任期3年,可连任不超过两届。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由会长、副会长、所在单位新任主要负责人自动接任。公会可设专职副会长或名誉会长、顾问一名,人选由湛江银保监分局推荐,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并报湛江银保监分局备案。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领导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公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公会各项重大工作;

(五)向理事会提出公会聘请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人选。

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可担任公会法定代表人,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公会法定代表人,须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会长、副会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理事会讨论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理事、监事须经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理事须经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工商银行湛江分行、农业银行湛江分行、中国银行湛江分行、建设银行湛江市分行、广东南粤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湛江市分行、湛江市农信联社等七个单位自动成为理事、常务理事候选单位,公会会长、副会长在常务理事单位内选举产生,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自动成为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除上述七家单位外的其他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担任常务理事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常务理事会提名,并按相关程序经理事会选举。

第三十四条 公会设专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1, 副秘书长1-2名。

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可以续聘连任。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审议后聘任,报湛江银保监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职的,经理事会审议后可提前解聘,并报湛江银保监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副秘书长由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派出,经理事会审议后聘任。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有关决议;

(二)协调内部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报会长批准;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会长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配合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在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9年以上并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四)热爱公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六)未受到任何刑事处分;

(七)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内部工作部门,配备精干的专职工作人员。秘书处主要从外部招聘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职业化管理,同时可请求会员单位派驻。

第三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报经湛江银保监分局审核,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公会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是公会的附属机构,执行公会章程,接受公会理事会领导。公会的会员单位可以申请加入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审议表决事项:

1、根据行业自律公约制定本专业范围的规章制度及实施方案;

2、本专业范围内的应由公会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但有必要先经专业工作委员会技术审定的事项;

3、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活动计划;

4、本专业范围内的与行业自律和服务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常务单位的产生办法由各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具体规定。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当选的主任单位推荐本单位负责人担任,报公会理事会审定。

第四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制定、修改工作规则应报经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有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秘书处应在会议召开前10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书面通知全体会员。

经理事会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秘书处应在7天前将临时会议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书面通知全体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集中会议或通讯会议形式召开;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理事会需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四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议作出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议。

第四十五条 理事因故缺席理事会会议,理事单位可另派代表书面授权参加会议。

第四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参加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主持人须在会议记录上署名。

第四十七条 会议表决方式:

(一)选举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监事单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专业委员会主任等各类会议用无记名方式表决;

(二)各类会议对需审议的事项原则上应采取书面记名方式表决;

(三)对各类会议需表态的非重要事项可用举手方式表决;

(四)各类会议审议事项应当在会议期间进行表决;

(五)对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表决的事项,可通过传真方式或者会员单位将表决书送达公会的方式进行表决。

(六)当表决需半数以上会员代表通过而赞同、反对票数相同时,应进行第二轮辩论、表决、直至形成决议。

第四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具体规定。

第四十九条 湛江银保监分局可派代表列席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专业委员会等会议。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条 公会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新增,参照《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

第五十一条 公会党组织可由湛江市社会组织总会党组织管理。公会党组织应在上级党组织指导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规范管理,落实党建责任,实现党员全覆盖,积极开展党组织活动。公会党组织应按上级党组织要求及时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将党建工作作为公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的重要内容。(新增,参考《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

第七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或政府机构购买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理财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会费的收取。

(一)公会会费收取实行预算制及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即根据公会业务工作和公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由会员单位合理分担。

(二)公会会费以会员单位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所反映的相关数据为会费计费基数,分固定会费和浮动会费两部分收取。固定会费按资产规模划分缴费档次: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上的单位,会费20万元;资产总额500-1000亿元的单位,会费15万元;资产总额100-500亿元的单位,会费10万元;资产总额50-100亿元的单位,会费5万元;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单位,会费3万元。当值会长单位加缴会费3万元,副会长单位加缴会费1万元。浮动会费为年度预算支出额减去固定会费收取总额的所余部分,按会员单位吸收公众存款余额的比例分担。

(三)会费原则上按年度一次性收缴,如遇年费不足,由秘书处编制年度预算调整方案,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按浮动会费计缴方法向会员单位收取。

(四)各银行不管会员席位多少均以分行级机构或法人机构为缴费单位,在辖内只有支行级机构的以支行为缴费单位。

第五十四条 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公会经费的使用:

(一)公会所需固定资产及管理费用支出;

(二)公会举办各项活动或服务支出;

(三)工作人员的薪金等支出;

(四)公会聘请律师顾问费支出;

(五)公会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税费;

(六)公会筹建、终止、解散所需的各项费用支出;

(七)其他与公会活动相关的支出;

(八)社会公益活动支出。

第五十五条 公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以外的大型活动,经理事会临时决议其经费可单独筹集,也可设立专项活动基金。

第五十六条 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五十七条 公会的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条 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十条 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公会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十三条 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5月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六十四条 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条 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并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湛江银保监分局备案,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变更、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公会变更事项的处理:

(一)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涉及重大事项变更应先向湛江银保监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十七条 公会如需终止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八条 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湛江银保监分局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九条 公会终止前,须在湛江银保监分局指导下,由理事会议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盈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增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理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一条 公会经在湛江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59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会理事会;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及公会各项工作制度、规则另行制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报湛江银保监分局备案,并报湛江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原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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